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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http://gra.its.csu.edu.cn/yjsy/pygl/wjtzxq54863_3_6.html

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6〕165号

(2016 年5 月26 日第十一次校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综合应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集中体现,其真实性和原创性是反映学位论文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促进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我司采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作为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技术工具和监控学位论文质量的手段之一。凡向我司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除涉密学位论文外)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后,方可进入论文评审和答辩阶段。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负责涉密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在保密期内不进行“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如解密后的学位论文被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明确职责,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指导教师及研究生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恪守科研和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对检测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管理员账号。由管理员给各二级单位分配子账号及论文检测篇数。管理员可对子账号实行IP绑定,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监管子帐号使用情况,并可停用、删除违规操作的子账号。

第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及检测结果的处理,需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需对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防止账号被盗用。该系统只限检测本单位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得使用该系统对本单位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如因此发生纠纷或影响到本单位的检测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需在论文预审通过后、论文送审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检测,填写《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附件1)。其所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含领域)负责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办根据检测结果审定是否同意其论文送审。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须在论文预审通过后、论文送审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检测,填写《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审核表》(附件2),由所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含领域)负责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检测结果审定是否同意其进行论文送审。

第九条 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为word或pdf格式,电子文档内容为学位论文的正文部分(含绪论),不含封面、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部分,字数应在1.5万至15万之间。电子文档命名为:学号 _姓名.doc或学号 _姓名.pdf。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与拟送审的学位论文一致,须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定。学位申请人如有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检测的学位论文进行集中检测,按学位层次分别填写《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3),与其他学位材料一起上报校学位办。

第三章  检测结果的处理

第十二条 检测结果及处理以“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为基本依据。

1.检测结果小于5%者,可直接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2.检测结果在5-20%(含)之间者,由指导教师根据论文核心部分文字复制比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该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该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申请人须认真修改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所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含领域)负责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批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如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3.检测结果在20-30%(含)之间者,必须重新检测论文,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若重新检测结果仍大于20%者,必须延期半年复检。延期复检未通过者,不再检测论文,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4.检测结果大于30%者,必须延期半年复检,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评阅。若延期半年复检结果仍大于30%者,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若延期复检结果仍在20-30%(含)之间者,必须重新检测论文,重新检测未通过者,不再检测论文,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重新检测论文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须对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做出详细说明,由指导教师根据论文核心部分文字复制比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该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该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申请人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附件4),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所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含领域)负责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批后,提交修改后的论文进行重新检测。如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延期复检论文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需对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做出详细说明,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由所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含领域)负责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3-5名同行专家(指导教师除外)根据论文核心部分文字复制比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该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该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申请人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延期复检申请表》(附件5),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所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含领域)负责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批后,提交修改后的论文进行延期半年复检。如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或指导教师如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审议表》(附件5)。所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含领域)负责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名同行专家(指导教师除外)进行人工鉴定。专家组作出的鉴定结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上报校学位办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备案后执行。实施细则的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进行严格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指导教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统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各二级单位重新检测和延期复检的论文篇数,对重新检测和延期复检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二级培养单位进行约谈。二级单位需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含情况说明、原因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学位审核会议时,需重点审核经重新检测或延期复检通过的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仅是一种发现和防范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技术手段,单凭检测报告的文字复制比并不能科学而准确地判定学位论文不存在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更不能用于判断学位论文的水平。指导教师及二级培养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论文写作过程管理和检测后的甄别与修改管理,严禁形式上降低了文字复制比、实质上依然属于剽窃的修改行为,切实保证学术规范和论文质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