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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管理制度汇编

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司)

2011.04

目  录

一、实验室章程........................................................1

二、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7

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9

四、岗位设置、编制、岗位职责.............................................. 15

五、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18

六、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25

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32

八、试验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36

九、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42

十、日常行政管理守则............................................................. 48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49

十二、安全保卫制度................................................................. 52


实验室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实验室管理的精神,为实现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实验室各项日常工作的管理,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从事重载铁路相关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基地,也是依托学校对外交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窗口。所属学科为工学学科。

第三条  本单位中文全称为“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英文名称为MOE Key Laboratory of Engineering Structure of Heavy Hual Railway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第四条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公司。接受教育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建设和运营地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22号公司铁道学院。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由公司提供配套建设经费1100万元,运行费100万元/年,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六条  实验室的目标是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坚决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七条  本章程为实验室的行为准则,对实验室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实验室的宗旨是以满足我国重载运输发展大轴重、高牵引质量和大运量的需求为目标,围绕我国重载铁路工程结构建设与运营中急需解决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解决既有线重载扩能改造和大轴重、高牵引质量及大运量新建重载铁路建造等关键技术。

第十条  实验室定位为: 特色突出、装备先进、管理科学、国际一流的重载铁路建设与运营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基地、技术辐射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和国际交流平台,为我国重载铁路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业务范围是重载铁路设计、施工、养护维修中的关键技术研究。主要包括:

(一)重载铁路桥梁结构动力学及耐久性;

(二)重载铁路路基结构动力学及强化技术;

(三)重载铁路轨道结构设计理论与应用;

(四)重载铁路隧道结构设计理论及灾害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实验室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致力于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采用“教育部主办、依托单位代管、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的体制。为了方便实验室科学决策,特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来自国家部委、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实体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经费来源包括:

(一)依托单位公司直接拨款;

(二)国家及省部科技计划专项科研经费;

(三)其他单位委托的研发项目经费;

(四)实验室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收;

(五)社会捐赠。

第十五条  实验室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验室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资产的使用按照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接受捐赠、资助,所得款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实验室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实验室财务和资产管理接受发起单位、理事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为提升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动态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章 实验室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室章程的修改,须报教育部、公司备案登记,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规定所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实验室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验室决定修改章程。

第六章 科研项目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是指:

(一)以本实验室为承担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科研课题;

(二)其他单位委托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包括研究内容、进度要求、经费预算、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所有以具体研究项目为载体而进入本实验室并且由本实验室管理开支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应区别不同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实验室负责组织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科技成果包括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图纸)、专利、计算机程序、工法、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及获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等。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标注“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英文名称;发明创造人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知识产权工作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指南,以“尊重知识、鼓励创造、保护知识产权”为宗旨,以《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

第二十九条  除相关委托研发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另有约定者外,实验室知识产权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实验室发起单位共享。各共享单位可自己单独或相互联合使用,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发挥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决策机构和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实验室的发展目标、学术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制定研究基金指南,审定基金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经费额度,组织相关答辩及成果评价,审议实验室的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学术活动。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7~9位重载铁路工程结构学科和相关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位之一。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  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2人,并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设秘书1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审查重大研究课题的申请报告、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审批开放课题、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实验室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时组织通讯评审,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推动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走向应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

第八条  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开展日常相关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便利。

第九条  本工作条例可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验室的发展和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实验室人力资源计划、岗位职责、培训、离职、考核等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实验室在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的实际需要,开展人力资源工作;

2、岗位职责和任职标准明确;

3、培训工作针对性强,效果明显;

4、招聘及离职程序规范;

5、人力资源考核制度科学合理,引导员工实现实验室工作目标;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政策和信息的沟通渠道,保证人力资源运用效率的提高和人员任用的科学合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设计与人力资源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立岗位说明制度,明确所有岗位的主要职责,对工作岗位进行分析,明确任职标准及经验、能力要求等确保各岗位配备胜任的人员。

第五条 对于涉及或掌握实验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的工作岗位,实验室与该岗位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根据实验室发展战略制定实验室人力资源规划和需求计划,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通过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培训、绩效考核和引导员工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目标。

第三章 聘任、离职与培训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教育部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各学科方向带头人由学术委员会评议产生;其他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实验室采取专职兼职相结合、固定研发人员指具有学校编制的教师与实验人员,流动人员指在项目进行中,外单位派往实验室协助开发的研究人员。

选聘过程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兼职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使用由派遣单位和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办理。

第十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的、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预算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员工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1、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

2、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与实验室管理素质培训相结合;

3、全员培训与重点提高相结合;

4、严格考核与择优奖励相结合。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的培训方式包括: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出国进修等多种形式。培训期末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培训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章 人力资源考核

第十四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考核制度,对实验室人员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实施全面、公正、准确的考核,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引导实验室工作人员实现实验室发展目标。

实验室组织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理事会备案;实验室其他员工由实验室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室根据不同岗位特征制定考核评价方法。考核内容主要涵盖员工的个人素质、工作态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对于不同类型的员工,考核的重点应有所不同。对于研发人员,应重点考核研发能力和研发业绩;对于管理人员,应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对员工的考核分为年终考核和专项考核。

年终考核是指实验室于每年年初,对员工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年终考核可视情况具体分解为季度和月度考核。

专项考核是指实验室就某一具体项目对涉及员工的品德、学识、能力、经验、工作业绩、项目成果等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年终考核和专项考核的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奖励等的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沟通渠道,及时与员工就考核结果进行沟通,并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五章 薪酬及激励

第十九条 实验室制定与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相挂钩的、科学的薪酬制度,规范分配行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实验室及员工自身发展。在设计薪酬制度时,体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和对人力资源的保护作用,注重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的薪酬按照《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确认、计量并发放员工薪酬。

第六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均实行挂牌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员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设立考勤登记簿,由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2、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室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得迟到早退;

3、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准嬉闹,不准大声喧哗;

4、上班时间如有急事,需向所在专职部门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5、专职人员如有事假或病假,必须提前请假,时间在三日内需向所在专职部门负责人书面请假,超过三日需向上级负责人提出申请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兼职人员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兼职人员必须在按照工作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均与专职人员一致。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实验室人员均按照国家档案规定的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有人员薪酬发放、奖励处罚、考核、劳动纪律考勤等信息的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招聘、聘任、培训与离职等各项过程的审核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会议记录整理及相关会议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其他需要整理的文字及电子材料的档案建立及归档保存。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批准及修改均需经实验室审议通过。


岗位设置、编制、岗位职责


为做好本实验室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依托单位人员统筹安排的原则、坚持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相结合原则。

二、  组织机构

实验室下设4个专业研究单位和1个行政办公室:

4个专业研究单位:

重载铁路桥梁结构

重载铁路路基结构

重载铁路轨道结构

重载铁路隧道结构

1个行政管理部门:

实验室办公室

三、岗位设置及各岗位基本职责

本实验室的岗位类别包含专业技术岗位、试验技术岗位与管理岗位等三类,其中部分管理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任。

1. 管理岗位:拟设实验室主任岗位1个,副主任岗位3个,实验室下设课题组组长岗位4个,实验室设秘书和主任助理岗位各1个,岗位由专业技术人员与依托单位管理人员兼任。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负责团队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行政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实验室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推荐,依托单位聘任。

课题组组长:分别负责重载铁路桥梁结构、重载铁路路基结构、重载铁路轨道结构、重载铁路隧道结构等4个研究单元研究、试验平台建设与内务工作。课题组组长由实验室主任聘任,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任。

管理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副主任等处理日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人员主要由依托单位管理人员兼任。

专业技术岗位:拟设60个岗位,固定研发人员数将占到总研发人数的2/3左右,其余为流动人员。固定研发人员指具有学校编制的教师与实验人员,固定研究人员拟安排40名左右,对固定人员按照工作属性制定不同的业绩考评体系,在保持固定人员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仍需建立引进与淘汰机制;流动人员岗位20个。流动岗位按需设岗,按照课题研究进度,由外单位派往实验室协助开发的研究人员。流动人员,除了参与项目的合作开发外,还将参与工程实验室举办的有关培训活动,以提升理论水平以及研发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会员单位的技术水平。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围绕重载铁路工程结构设计与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所涉及的关键共性技术展开研究、实验、仿真,最终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积极进行产学研的合作与交流,为国内外相关企业

提供技术转让与服务;培养高水平产业创新技术人才。


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按照“面向行业重大需求,引领行业技术发展” 的原则,采用“教育部主办、依托单位代管、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体制,实行“行业目标、开放创新、科学评价、效益优先”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定政策以稳定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及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技术的相互渗透,努力吸收和培养高层次技术研究人员,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保持实验室科研人员队伍合理结构。

第四条 为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效率,建立实验室长效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对学术创新团队管理实行:“人性化”的人员管理、“项目化”的工作管理,“学术化”的自身管理。采取“竞争机制与宽松环境相结合”、“学术创新与奉献精神相结合”、“招聘、吸引优秀人才与自觉、自愿参与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建设思路及发展目标

第五条 建设思路

以重载铁路发展为导向、大型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支撑、科研项目为依托、工程项目为载体、应用基础理论和试验研究为基础,重点解决重载铁路工程结构建造共性关键技术,发挥产学研优势,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培养高水平技术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提高重载铁路运营国际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六条 发展目标

实验室总体建设运行按照规划建设期、保本经营期、成熟发展期三个阶段进行,采用“边建设、边研究、边出成果”的原则,把实验室建设成为国家重载铁路建设领域的创新平台和技术辐射中心,成为按市场规律运作的创新实体。

第七条 实验室定位

特色突出、装备先进、管理科学、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将建设成为我国重载铁路建设与运营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和先进装备的研发与技术辐射中心,以及人才培养与培训、国际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周期5年,2016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达到主管部门验收标准。

第三章 建设运行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运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

(二)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由实验室成员组成。

第十条 实验室设立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为实验室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专家咨询组由科技界、行业、产业及管理部门等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立建设运行工作小组,作为具体负责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实验室总体建设目标,制定阶段性建设目标,同时,负责进度安排、资金运用、人员分工等事宜,并确保圆满完成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任务;

(二)负责向建设运行领导小组进行阶段工作汇报,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配下完成工作任务;

(三)适时向专家咨询组进行工作咨询,根据专家咨询组的咨询建议,作出合理的工作调整或安排。

建设运行工作小组主要由实验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组织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公司对实验室集中统一管理中的各项工作。其职责为:

(一)根据建设计划和建设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验室土建工程的实施,对建设过程实施全过程控制,达到按期、优质建成的目标;

(二)根据实验室招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对实验室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协调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实验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力资源的统一安排,保证建设运行有效;

(四)负责实验室建设资金的到位和监管。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设立行政办公室以及四个专业方向研究单元,统一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1、行政办公室: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并负责实验室的科技档案和财产管理、材料供应、安全保卫等事项,并定期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实验室科研及财务方面的情况。

2、实验室研究单元职责

(1)重载铁路桥梁结构

重载铁路桥梁结构研究单元主要开展重载铁路桥梁动力学及桥梁结构耐久性方面的研究工作,该研究单元以余志武教授为学术带头人,研究人员12人。

实验室建设期内,该研究单元负责建设“工程结构动力学数值分析中心”、“疲劳-环境耦合作用模拟试验系统”以及“结构耐久性检/监测系统实验系统”3个实验系统;完成重载铁路桥梁结构科研试验、成果研究开发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编制。

(2)重载铁路路基结构

重载铁路路基结构研究单元主要开展重载铁路路基动力学、路基病害快速检测技术与新型加固方法方面的研究工作,该研究单元以刘宝琛、冷伍明教授为学术带头人,研究人员10人。

实验室建设期内,该研究单元负责建设“重载铁路路基静动力学模型试验系统” 1个实验系统;完成重载铁路路基静动力科研试验、成果研究开发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编制。

(3)重载铁路轨道结构

重载铁路轨道结构研究单元主要开展重载列车安全运行控制技术以及重载铁路轨道结构优化设计理论方面的研究工作,该研究单元以曾庆元院士为学术带头人。研究人员9人。

实验室建设期内,该研究单元建设“轨道结构静动力学与磨耗实验测试系统”1个实验系统。完成重载铁路轨道静动力科研试验、成果研究开发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编制。

(4)重载铁路隧道结构

重载铁路隧道结构研究单元主要开展重载铁路隧道结构优化设计理论以及灾害防治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该研究单元以阳军生、徐志胜教授为学术带头人,研究人员9人。

实验室建设期内,该研究单元建设“隧道火灾模拟试验系统”1个实验系统。完成重载铁路隧道灾害科研试验、成果研究开发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编制。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面向国家重载铁路行业重大需求,按照“边建设、边研究、边出成果”的原则,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研究与管理人员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专职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兼职人员实行派遣制,由公司选派。实验室人员的招聘、培训、离职、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实验室建设运行需要,结合项目的开展,按照实验室《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岗位分为科研岗位、实验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三个类别。专职人员薪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兼职人员薪酬按原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实验室根据兼职人员工作量和成果水平给予奖励。实验室人员薪酬管理按实验室《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统一核算、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执行预算管理,先申请、审核,后下达年度预算,严格按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程序、资金使用、年终决算、财务监督管理按实验室《财务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运行过程中,工程建设项目和仪器设备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管理。由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和协调。招标管理、招标范围、工作程序、违规处罚等按照实验室《基建工程及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及成果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国家和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按合同管理。课题研究采取集中办公与异地办公相结合,固定研发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攻关,项目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项目管理、经费使用、成果分享、监督考核等按照实验室《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批准及修改均需经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审议通过。


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含4个试验分室)是为国家重载铁路工程结构建设与运营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服务的科研试验场所,为了更好地发挥实验室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人才培养功能,提高仪器设备与试验场地的的使用效率,同时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进场、退场流程

1、凡需进入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试验研究的各类试验项目均需到相应试验分室填写“试验申请表”(见附件1),与各分实验室负责人协商试验预收费用额度,预约试验场地、时间等相关事宜。

2、各分实验室负责人将试验申请表提交实验室办公室,由实验室主任批准认可。各分实验室不得私自批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试验申请得到认可后,凭试验申请表到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签订试验合同(见附件4),办理预交费用手续,各项目组按合同要求进场进行试验。

4、试验完成后到相应试验分室填写“试验缴费核定表”( 见附件2),结算试验费用,试验工作完成退场。

图1 试验项目进场流程

二、收费原则

1、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已有的仪器、设备、工具、场地及通用的加力架、支座等设施面向全社会开放。为了保证以上设施的合理使用和调配,适当收取水电费以及仪器、设备、场地的占用费和消耗费。

2、各类试验收费标准按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3、正常使用情况下,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由实验室、项目组共同负责维修费用。

4、仪器、设备、场地的占用时间从试验材料进场时开使计算,对到时不按约定未及时退场或不及时归还设备的项目,加倍收取占用费。

6、试验所需的材料费、一次性耗材费、试样构件制作、搬运、试验后构件的处理费用等由试验项目组自己负责。

7、对常规通用设备改造费由试验室全额投资。对部分情况下能公用的设备改造费由试验室和项目组按1∶1的比例配套投资,所购仪器、设备归试验室所有。对一次性投入的设备改造费由项目组全额支付。

三、实验室职责

1.实验室建设工作。

2.实验室仪器、设备、场地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工作。

3.开放性实验室研究项目招标与管理工作。

4.试验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参与试验计划、试验方案的制定。

5、安排试验场地,提供仪器、设备、工具帮助等。

6、负责试验装置改造与维护。

7、负责常规试验设备使用方法的指导和试验数据处理的辅导等。

8、负责大型、精密设备的操作。

9、负责实验室对外宣传与交流。

四、项目组职责

1、在相应试验分室填写“试验申请表”时提交试验方案报告,与试验室工作人员共同确定试验方案。

2、在试验申请认可后,试验项目组负责人应主动到实验室财务室办理预交费手续。

3、在试验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项目组负责其工作人员及自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责任。

4、在试验过程中各试验项目组应每天下班前清理试验现场,如项目组不能及时清理试验现场,试验室负责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在试验预交费用中加倍扣除。

5、在试验工作完成后,各类试验项目组应提交完整的试验报告和试验照片。

6、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各类科研任务的科研成果,均必须署名“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第1或2完成单位)

7、项目组提交完试验报告后,到实验室财物办理结算工作。

五、收费管理

所收费用统一由实验室财务在项目组经费中代扣和管理,主要用于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含水电费、试验设施维护、设备维护、实验室人员及临聘人员的加班补助及工资等。

附件1

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表1-1 试验项目申请表

编号N0::                                        试验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试验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试验起止日期




试验所用主要仪器设备




占用试验场地面积(m2):


占用试验设备:


试验时间:


试验方案要点



预交试验费用


项目负责人签字


分室主任签字


实验室主任签字



附件2

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表2-1 试验缴费核定表

编号:N0:                                      试验结束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试验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试验起止日期



试验内容摘要




经费计算依据


详细依据可加附件。

试验费用

结算

金额


项目负责人签字


分室主任签字


实验室主任签字


试验费用结算金额(大写)



附件3

科研试验合同

为确保各项试验工作正常进行,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甲方)与试验项目组(乙方)签定如下合约:


甲方责任与义务:

1.实验室仪器、设备、场地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工作。

2.试验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参与试验计划、试验方案场的制定。

3、安排试验场地,提供仪器、设备、工具帮助等。

4、负责试验装置改造与维护。

5、负责常规试验设备使用方法的指导和试验数据处理的辅导等。

6、负责大型、精密设备的操作。

7、负责试验期间各项协调工作。

乙方责任与义务:

1、在试验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项目组负责其工作人员及自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责任。

2、在试验过程中各试验项目组应每天下班前清理试验现场,如项目组不能及时清理试验现场,试验室负责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在试验预交费用中加倍扣除。

3、在试验工作完成后,各类试验项目组应提交完整的试验报告和试验照片。

4、在国家工程实验室完成的各类科研任务的科研成果,均必须署名“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第1或2完成单位)

5、项目组提交完试验报告后,主动到实验室财物办理结算工作。

预交试验费



试验电费


场地占用费


设备使用费


维修及环境卫费生押金


试验室工作人员加班费押金


合计(大写)


甲方责任人:



年     月   日

乙方责任人:



年     月   日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指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帐建卡、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关于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基本要求是:办公室人员与专业人员共同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时进行,细化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仪器设备的主要负责人为各专业研究单位负责人(或指派专业人士来负责管理)。

2. 仪器到货后,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技术条款或技术协议进行验收,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认真核对;清点成套仪器设备零配件种类和数量;并组织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和使用培训。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在验收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在索赔期(或质保期)内及时办理退厂或索赔等相应手续。

3. 确认合格后,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由设备负责人填写《公司大型仪器验收申请预约表》和《公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单》,并附以通过预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技术验收阶段,由办公室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与校本部的资产验收负责人联系和协商具体验收事宜。

4. 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公司校资产处进行统一编号,实行条码管理。实验室自身的管理按要求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技术档案,纸质技术档案要各种资料保存完整,归档资料包括:(1)设备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公司设备招标计划申请表和原始材料、设备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光盘/软件和开箱记录;(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随设备的原始资料(仪器自带的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光盘和全部软件等技术资料);(3)安全操作规范、保养维修、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4)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等;(5)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零部件改进图纸、定期检验的技术证明,修复的技术鉴定,报废、报损、拆改等审批文件等;(6)公司仪器设备卡(或低值品验收单)。其中单台设备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要有《公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单》

5. 各仪器配件均由仪器设备负责人统一管理,办公室仪器设备管理员建立仪器设备总账,各分实验室要建立仪器设备分账。并定期将相关信息汇总给办公室仪器设备管理员,以便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6. 仪器设备及附件要定位存放,为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制订贵重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定期对仪器进行检修与维护, 在使用中造成仪器设备及配件流失、损坏,设备负责人及时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实验主任审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不许擅自拆封修理;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要请专业人修理。

7. 设备存放的环境要明确,控制好仪器设备存放要求的温湿度,防止仪器设备生黄锈、霉斑;做到仪器设备无灰尘、油污,保持实验室整洁。

8. 仪器设备借用制度.大量仪器设备借用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借用程序为借用方负责人开具借条,并予以登记(或填写设备使用登记本)。用后及时归还,销账。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

等事故,按损坏赔偿制度处理。

9. 坚决杜绝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老师或者设备操作老师脱岗的现象,特别是实验晚上加班或者节假日加班,设备操作老师和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全程在场,全面负责设备安全。如果脱岗所造成的设备安全事故,后果自负,且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10. 对于多套加载设备共用油源等,必须填写设备使用登记表和交接记录,防止变动设备开关和设置而互不知情,导致系统性能下降或者设备事故。

11. 大型设备采取有偿使用原则,积极开展对外科研实验和科技服务,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大型设备使用费用由实验室专用帐户管理,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实验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1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试验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收费办法适用于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承担的各类国家和省部委的科研基金项目实验、公司校内一般科研项目实验、校外科研院所的科研性项目实验、一般社会性横向科技开发和横向科技服务项目实验以及实验室技术咨询服务等,不包括学校计划内的本科和研究生实验教学和大员工课外研学项目的收费管理。

二   收费原则

本实验室的所有实验设备实行开放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主要包括(1)各类实验所产生的水电费、实验所必须的配套低值品购置、仪器维修及检定费;(2)各类实验所雇佣的临时工工资和人身保险,垃圾清运和卫生保洁费用;(3)实验室日常消耗和办公经费等;(4)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所必须的技术调研、专家论证和评审、大型复杂仪器设备的检修和人工费用、油耗费用等等。所收费用统一由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用于实验室发展建设、设备维护、水电、临时工工资及补助以及配件购置等。

三   试验收费组成及分配办法

试验项目收费由以下5部分组成:

(1)实验用电费;

(2)实验场地使用费;

(3)仪器设备租赁使用费;

(4)环境卫生费;

(5)实验室人工维护及管理费;

四   费用支付办法

校内各类项目实验费用采用内部转账的办法;校外委托实验可以按照公司横向科技服务和科技开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   试验收费标准

5.1 实验用电费

试验室中大功率设备有单独计量设备的按照实际使用数量计算,没有单独计量的设备,则按照设备的功率及设备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表1 实验室部分大功率设备一览表(单位:KW)

序号

设备名称及型号

功率(KW

备注

1

MTS-10T

45

单台

2

MTS -50T

90

单台

3

MTS -100T

90

单台

4

MTS -25T

50

单台

5

100吨疲劳机

30

单台

6

50吨疲劳机

11

单台

7

2000吨多功能系统

55×4

机组

8

2000吨桥梁系统

55×4

机组

9

电焊机

按实际使用情况计算

机组

12

耐久性环境箱

120+80

机组

13

耐久性徐变室

120

单台

14

地基动力系统

系统

130

单台

备注:  按国家工业用电规定的0.96元/度 收取。

表2 小型试验项目包干收费标准

序号

试验项目

收费标准

1

预应力钢绞线

拉伸实验

600元/组

100小时松弛试验

4000元/组

2

千斤顶标定

50吨及以下

200元/台

50吨-100吨

300元/台

100吨-200吨

600元/台

200吨以上

1000元/台

每加一个表

100元/个

3

橡胶支座

橡胶支座极限抗压强度

1000元/项

橡胶支座抗压弹性模量

1200元/项

橡胶支座抗剪弹性模量

1200元/项

4

井盖

抗压承载力

1500元/项

表3 占地费(含反力墙、反力台座、疲劳试验机等)

序号

场地面积(㎡)

收费(元/每天)

说明

/每天

1

≤50

30


2

≤100

50


3

≤200

100


4

≤400

150


表 4   静、动态电测、机测仪器

序号

检测点数

收费(元)

说明

1

≤40

5

/10·每天

2

≤100

4

/10·每天

3

≤200

3

/10·每天

4

≤400

2

/10·每天

表5   设备使用费

序号

设备

收费(元)

说明

1

MTS

300

/每天

2

地基动力系统


300

/每天

3

耐久性环境箱

300

/每天

4

耐久性徐变室

300

/每天

5

全能机

200

/每天

6

疲劳机

200

/每天

7

粗颗粒土静三轴*

100

/每个

8

粗颗粒土固结*

50

/每个

9

细颗粒土动三轴*

200

/每个

10

非饱和土试验*

500

/每个

11

岩石三轴*

450

/每个(不包含蠕变)

12

大型直接剪切仪

200

/每个

13

粗颗粒土动三轴*

500

/每个

表6 大型设备占用费、人工维护及管理费

序号

设备

设备占用费

人工维护及管理费

说明

1

10吨MTS*

200

50

元/每天

2

50吨MTS*

200

100

元/每天

3

100吨MTS*

200

100

元/每天

4

25吨MTS疲劳机

50/每小时

50/每小时

元/振动时间

5

2000吨多功能*

200

100

元/每天

6

2000吨桥梁*

200

100

元/每天

7

全能机

100

50

元/每天

8

100吨疲劳机*

200

100

元/每天

9

50吨疲劳机*

100

100

元/每天

10

千斤顶油泵

100

50

元/每天

场地使用费时间从试件进入实验室开始算起至试件清理出实验室结束,对于房建或桥梁结构模型,需要在实验室内制作的从模型开始制作算起至模型清理出实验室结束。

5.2 实验室人工维护及管理费

1) 完全委托实验室完成的试验项目,按表6中的标准收取“人工维护及管理费”;如仅需实验室派专人操作大型设备,全程配合试验项目,则按表6中“人工维护及管理费”的50%收取;

2) 实验需要加班的,需要收取相应的加班费用;加班按照小时计算,由实验人(研究生及其导师)、实验指导老师或者雇佣的临时工等共同签字确认。收费标准为:试验指导老师: 50元/小时;临时工:30元/小时。项目结束时,填写内部结算单转账结算。

六 收费手续与经费管理

1)实验室将对提交的试验方案进行审核,并和试验委托人进行必要的沟通,提出可供实施的试验技术方案。在确定试验方案正确可行的情况下,实验室将提供“试验收费预算”,试验委托人已缴纳试验预付款的情况下排队等候,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试验。

2)实验室收费由专人进行核算和管理,全部费用将内部转账到实验室开设的专门账户,经由实验室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

3)试验委托人应在试验完成后及时协助实验室清理试验垃圾,否则实验中心将加收试验垃圾清运费。

4)校外委托实验的费用支付办法:校外委托实验可以按照公司横向科技服务和科技开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5)所有在实验室内开展的试验项目必须在缴纳相关实验费用以后,方可在实验室内开展试验,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实验室和动用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一经发现,要根据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


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自主创新,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教育部关于建设“重载铁路工程结构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指示精神,加强实验室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产学研联合开发平台优势,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模式,提升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整个行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是指以本实验室为承担单位研究开发的科研课题。

第三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政府投资(含部分投资),实验室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的项目,按国家和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的相应规定管理,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按合同管理。

第四条 针对重载铁路建造与安全运营技术的重大课题,应充分利用实验室研发平台,申请重大科研项目应以实验室作为承担单位。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科技管理部负责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组织国家和部委重载铁路建造技术领域重大课题的申报和实施,项目应经项目所属行业或领域的相关专家评审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其他单位委托实验室进行研究的科研项目,由各专业实验室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经实验室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实施采取集中办公和异地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实验室负责提供集中办公的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项目应明确课题组长(也可称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负责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与结题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项目组成员组成,并对实验室和项目委托方负责。

第十条 项目正式立项并签订科研合同后,项目负责人应在本实验室填报科研项目登记表,纳入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和有关人员,应当发挥刻苦攻关的精神,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努力按时、按质完成科研任务。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拖延或中途终止。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应定期向实验室做出书面报告并填写项目进展表。重大科研项目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其它科研项目至少每年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有可能影响到项目完成的重大问题时,实验室有权更换项目组部分成员乃至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应提交结题报告,同时提出成果评审、鉴定申请报告,并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按合同规定送交项目委托方,同时提交一份正本给实验室存档,如有可能由实验室负责协调组织评审、鉴定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所有进入本实验室的并且由本实验室管理开支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10%的管理费,用于补充实验室发展基金和科技管理运行开支,因分担科研任务而外拨的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项目帐号管理,必须用于完成与项目有关的各项科研活动,具体包括:管理费及税金、人员费(含研究人员工资、津贴、加班费、奖金等)、实验装置改造及专用仪器购置与维修费、材料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鉴定及奖励申报相关费用、专利申报及维护等费用,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开支应合理使用,严禁超支。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必须办理经费结算手续,节余经费若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时按委托方规定执行,其它结余经费可暂时保留该项目帐号用于该项目的后续费用和新项目的研究开发,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项目帐号注销时还有节余经费时,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和有关部委相关规定办理;企事业委托项目,项目组提取60%,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分配到项目组成员,40%留作实验室发展基金。

第五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科技成果管理包括论文、专著、专利、工法产品及鉴定、奖励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科技成果管理由实验室负责归口管理。通过建立实验室科技成果数据库,及时统计归档。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属实验室和完成单位共同所有,科技成果按合同约定的产权和利润分享办理,并且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公司重载铁路工程结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MOE Key Laboratory of Engineering Structures of Heavy Hual Railway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并及时填报相应卡片,进入数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本实验室作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所获得的奖金全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同时本实验室将再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课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可提出更换课题组长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对年内完成的科研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档,并将考核结果报理事会核备。

第二十七条 考核标准

1、优秀:科技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或产品实现产业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良好:科技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产品得到大量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合格: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了科研内容,科技成果通过评审或验收。

4、不合格:没有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内容。

第二十八条 获得优秀的项目给予项目一次性奖励(金额为项目经费的1~3%,由课题管理费中列支),课题组长在今后相关领域科研立项时作为课题组长的优先人选。对已形成产业化,且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技术入股,根据课题参加人员贡献大小由课题组长分配。

第二十九条 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不及格项目,其课题组长二年内不得承担实验室科研项目。


日常行政管理守则


第一条      实验室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处理实验室日常事务、行政管理、设备管理、档案管理、网站建设与维护等业务,为实验室所有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与各专业实验室间的关系,做到上传下达,保持政务畅通。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该按时撰写并提交每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有事应该提前一天跟实验室主任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该树立服务意识,热情耐心的接待每一位来访人员,做到首问首答。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该关心实验室的发展,坚持学习注意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以及管理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到轮流打扫卫生,保持办公场所干净、整齐。


档案管理制度


实验室档案建设与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档案在科研上的积极作用,提高实验室功能和效率,加强实验室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档案的保管工作由专人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做好档案信息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存放、安全、管理,同时做好实验室各种档案的收进、移出、借阅、丢失、销毁情况的详细记录,便于查找,统计上报。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员必须熟悉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工作严谨求实,认真维护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文件材料应在收集齐全、完整后整理组卷,并在次学年度寒假前立卷归档完毕。

第三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应积极应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建立电子档案。每学年度或每年度应按要求按时上报有关归档资料。

第四条   实验室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仪器设备运行等活动中形成的书面材料与科技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报表、照片、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具体内容为:

1、实验室管理工作法规、制度文件: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实验室建设的法规文件;实验室建设审批(含实验室建立、撤消、合并、调整等)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等。

2、人事档案: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表、实验室人员职责及分工细则,考核、培训、奖惩等材料。

3、实验室管理和工作记录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论文、专著、鉴定、专利、成果鉴定书、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验收报告、获奖情况等。

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室人员考核、奖惩等情况;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分工细则;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记,实验室主任工作守则等。

实验室的开放、对外服务情况,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及利用效率;实验室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实验室建设计划和成果;实验室工作评估。

4、实验室仪器设备资产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每台仪器设备申购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使用说明书、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技术资料及其履历本。

各实验室及实验分室固定资产帐卡、家具帐卡。

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等原始记录;低值品领用单、使用维修记录、技术资料等;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等。

5、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历年来有关实验室的文件及各种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第五条   实验室档案借阅。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其有关档案资料者,需进行相关登记,并应按时归还。

第六条   实验室档案保管人员更替时,应及时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交接手续必须严格,要有双方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和交接材料清单,以保持档案的完整和连续性。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由主任负责主管安全工作,并由各分试验室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应对实验室进行经常化的安全检查,加强防火、防盗、放水、防事故。

第二条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安全知识,明确安全规范和本人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所有房间有专人负责。未经许可不得将私人财物存放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房间水、电、气、门窗安全,防止发生意外。水、电、气、门窗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尽快修复。

第四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贵、稀缺仪器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操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拆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稀缺材料由专人领用和保管,分类存放,经常检查,严格领发和回收手续。

第五条  实验室的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准超负荷用电。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班,严禁在实验室私自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关好水源、气源和门窗。

第六条  实验室要保持文明、整洁,严禁在实验室吸烟。

第七条  实验室内的楼梯、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通道堆放杂物。

第八条  实验室配置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保管,要存放醒目易取,不得移做他用或损坏;实验室有关人员应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及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情事故原因。

第十条  实验室的钥匙必须落实到人,未经领导同意严禁换转交他人,更不准私配钥匙。

第十一条  电、气焊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二条  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人员和员工必须于每晚11:00 以前离开实验室,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内过夜。假期时间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假期轮流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